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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训练中心人员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06-08 13:54:00   作者:xlzx   来源:中心办公室    点击:[]

为适应新形势下现代工程技术训练对高水平师资队伍的要求,建立一支以“三士”(博士、硕士、学士)为核心,以“三师”(教师、工程师、实验师)为骨干,学历、学位、职称、年龄等结构比较合理的高素质师资队伍,按照“知识多,能力强,素质高,一专多能”的师资队伍建设目标,中心采取“引进,培养,培训,提高,优化,聘用”等措施,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提高,攻读学历、学位,提升业务水平。根据我校《山东大学关于教师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的规定》文件精神和中心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原则

1.教师的培养要以中心需要和训练项目建设需要为前提,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着眼于师德教育、素质提高、学历提升,以提高教学科研能力、促进中心人员队伍建设。

2.充分发挥我校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优势,立足校内在职培养。对于申请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的教师,原则上报考校内在职研究生;对个别训练模块建设急需的专业人才,经中心和学校同意后,允许报考其他学校的在职研究生。

3.在职培养所学专业要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以不影响全局工作为前提,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4.我校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校一般不再委托培养。对于学校或中心急需的人才,考取外校在职博士、硕士者,须报请学校批准。

5.在职培养结束后,5年之内不得调离中心工作。

二、报考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2.工作踏实,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教学效果优良,科研成果突出。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报考博士生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4.报考在职研究生,须在校工作至少两年以上;对报考本校在职研究生的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

5.申请报考全国统招统分研究生者,须经中心批准后依照与学校所签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办理有关报名手续。(与学校未签定协议书者,参照同类情况办理)。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须提前3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部门根据本专业建设需要,兼顾长远目标和当前工作,在申请人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批。

2.经中心领导研究同意后与中心签订协议并办理报名手续。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要填写:“山东大学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申请表”,于正式报名前一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送交学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报名手续。

3.被录取的在职博(硕)士研究生,必须与就读学校和我校分别签定协议书或合同书。

四、有关费用

1.符合国家教育部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经中心和学校批准同意,在职申请博士学位的教师,中心负担培养费的40%;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教师,中心负担培养费的30%。

2.在职攻读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科学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销完后,持学校报销凭证复印件至中心办公室备案。在职攻读本科学历者,中心负担培养费的20%;在职攻读专科学历的教师,中心负担培养费的10%。

3.考取外校在职教育的教师,在外学习期间,其寒、暑假往返差旅费由个人负担。

4.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学校及中心不负担其学费等。

5.学校和中心的报销手续须取得学历或学位后,方予以报销。

五、管理与考核

1.就读外校在职研究生的教师,学习期间可以不参加每年我校的年度考核,但每年必须向学校和中心分别写出思想、业务学习的书面汇报,由中心对其进行考核。

2.教师在职学习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各种待遇。

3.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教师,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学业。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完成学业或中途停止学业者,一切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4.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的教师,必须履行本人与学校签定协议书(合同书)所规定的义务。在职学习期间,每年必须完成中心安排的教学和科研等工作。

5.获得学历、学位后,应按时向学校和所在单位报到,服务期5年。

六、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工程训练中心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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