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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07 10:33:00   作者:xlzx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岗位管理制度,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推进国内外著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有关规定及实施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山东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教人厅[2007]51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二、设岗原则

(一)分类指导,科学设岗。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我校岗位设置总体方案,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 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针对各类学科的不同特点和发展情况,科学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二)优化结构,持续发展。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逐步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努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三)按岗聘用,合约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加强管理,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为各类人才的成长搭建发展平台。

三、岗位总量、类别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教育部核定的设岗方案,我校高校编制岗位总量共计8385个。高校新的编制标准出台后,岗位总量按照规定程序相应做出调整。首次聘任时,全校各单位岗位数量按各单位现有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确定。

(二)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学校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管理。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岗位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18%。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四、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其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七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

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占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分别为19%、31%、40%和10%。

2.教师岗位分为十二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任时,教授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原则上按1:3:6的比例掌握;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25:35:40;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控制在3:4: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3.我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有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教育管理研究、会计审计统计、卫生技术、中小学(幼教)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应根据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学校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我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一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三至四级,结构比例为1:9;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结构比例为1:4:5;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十一级与十二级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二)管理岗位

1.根据国家规定,我校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分二至十级,共九个等级。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二至六级职员为高级职员;七、八级职员为中级职员;九、十级职员为初级职员。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二至四级职员由教育部设岗和聘用;五级至十级职员由学校聘用。

3.五级、六级职员岗位占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原则上按1:2的比例设置;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占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60%;九级、十级职员岗位占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4.根据教育部岗位设置精神,在管理岗位中设置一定比例的要求具有专业技术水平条件的岗位。今后管理岗位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35%左右,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5%以内。

(四)特设岗位

1.学校的特设岗位是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我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教育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原则

1.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中,严格控制正高级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确保聘用质量。

2.在管理岗位聘用中,按照制度入轨、规范管理、平稳过渡、逐步到位的原则,完善职员职务与职级体系,认真研究制定不同职员职级的任职条件,逐步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

3.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中,充分考虑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际,妥善处理学校长远发展和当前学校工勤队伍现状,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

(二)各类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根据国家各类岗位职责与基本任职条件的规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与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近三年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

(三)聘用组织

学校成立“山东大学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联席会全体成员组成,其职责是审核确定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全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总量;各类各级岗位及内部等级结构比例;特设岗位的数量及等级;各类各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以及各类岗位的聘用方案等。

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委员会下设“ 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管理岗位评审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评审委员会”三个委员会,分别负责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评审推荐工作。

威海分校、各学院、学校直属科研机构分别设立岗位聘用推荐工作组,由各单位党政联席会全体成员组成。岗位推荐工作组负责推荐本单位教师二、三级岗位人选以及教师四级及以下岗位的拟聘人选;推荐本单位其他系列各级岗位人选。其中推荐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选过程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

学校其他单位(部门)成立岗位聘用申报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聘用人选的申报工作。

(四)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学校公布各类各级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制定或审定各类各级岗位聘用条件;制定或审定各类各级岗位职责。

2.申请人员依据聘用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相应岗位申请。

3.岗位评审、推荐:

(1)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评审、推荐:各学院、学校直属科研机构以及威海分校岗位聘用推荐工作组初审申请人申报材料,向学校推荐本单位教授二、三级岗位人选;在岗位限额内评审确定教师四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选,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2)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推荐:全校各单位(包括威海分校)岗位聘用推荐(申报)工作组审核后向学校推荐本单位相应岗位拟晋级人选。

(3)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推荐:全校各单位(包括威海分校)岗位聘用推荐(申报)工作组审核后向学校推荐本单位相应岗位拟晋级人选。

4.学校成立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评审专家组。教师系列评审专家组在学校设定的二、三级岗位数额内评审确定拟聘人选,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审定;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评审专家组在学校设定的三级岗位数额内评审确定拟聘人选,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并负责评审确定四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5.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评审委员会在学校设定的各类各级岗位数额内评审确定相应岗位的拟聘人员。

6.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委员会对各评审委员会的拟聘方案进行审核,确定学校聘用方案。

7.学校聘用方案在校内公示。

8.学校聘用方案上报教育部审批,实施聘用。

(五)聘用合同及考核

1.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做出考核,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2.考核分为聘用期满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聘用期满考核重点在于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主要针对个人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六)聘用期限、续聘及解聘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聘期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我校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其他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二年。距离离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聘期至离退休之日结束;聘期内岗位等级发生变动的,其聘期按新的聘用合同执行。

3.聘用合同的续聘与解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学校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岗位调整

1.对当选为两院院士的人员,从当选次月起其岗位等级直接晋升为专业技术一级。

2.对教授三级(或四级)岗位的人员,其专业技术任职时间与学术条件符合教授二级(或三级)岗位认定评审条件中单一条件或竞聘条件之一的,于每年学校统一聘用时,在学校教授二级岗位(或学院教授三级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委员会聘为教授二级(或三级)岗位。

3.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人员,从次月起其岗位等级直接晋升相应职务最低岗位等级。

4.在新的绩效工资政策出台之前,原则上岗位聘期满后才能申请晋升岗位等级。在聘期内取得突出业绩或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学校相应高一级岗位出现空缺时,可以破格参加高一级岗位竞争。

5.对出国未聘人员,其岗位等级按现职务相应最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回国后根据其任职年限、学术水平、教学科研业绩重新聘用。对其他未参加岗位聘用或不聘的人员,其岗位等级按现职务相应最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

6.对离岗退养人员、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其岗位等级按现职务相应最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

7. 对考核不合格及行政或党内纪律受处分的人员,其岗位等级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纪律

(一)全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要求和总体精神,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岗位聘用工作,所有工作环节都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聘用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聘用组织成员及各级学术委员会成员须严格遵守回避制度,聘用工作任何环节涉及到本人及亲属时均需回避。

(二)学校成立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由学校监察处、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其主要职责是接受教职工在岗位聘任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报告。

(三)任何投诉或申诉须签署真实姓名,以事实为依据,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监督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八、其他

(一)齐鲁医院、第二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提出本单位岗位设置与实施方案,经学校审批后实施,聘用结果报学校审定。

(二)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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