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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6-18 10:00:00   作者:xlzx   来源:    点击:[]

长期以来,我校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山东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大学放射工作管理办法》,建立了校院两级安全管理体制,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为进一步落实近期教育部、省政府、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事故隐患,确保学校稳定大局,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文件与管理规定,认真遵守《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山东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大学放射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总负责人,要进一步明确单位放射源与放射装置、危险化学品及病原微生物菌种安全管理责任人。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将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院统一管理之中。要进一步明确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人,对新上科研实验室增加安全要求和安全审查。

三、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安全措施和安全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要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改正,并做好检查记录。要完善实验室使用记录和审批制度;各实验室的钥匙应有专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实验室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做好备案。

四、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涉外保密教育,定期清查本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杜绝泄密事故发生。

五、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药品购置、使用、存放、保管、报废处置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审查与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购置、使用与处置档案。积极采用化学药品采购网,实现预约采购、按需采购,既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又最大限度减少库存量。严格遵守药品领用、存储及操作的相关规定,剧毒、易燃易爆、强腐蚀的化学药品要专库(或专柜)保存,专人管理;剧毒化学药品,实行“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制度。进行危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溶剂、特定化学物质或其他毒性化学物质等操作实验或研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要努力做好“三废”处置工作,增强环保意识,加强教育培训,开展有针对性研究。

六、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卫生部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推进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保藏、运输和实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涉及动植物进口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加强菌(毒)柜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万无一失。各单位要加强对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准入管理,切实提高其生物安全意识。

七、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实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使用和管理的基本知识,进行放射性实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做好充分的安全防范,并做好运行记录、作业报告及安全运行记录。

八、各单位要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规范实验室突发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反应程序。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重大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因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等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对事故做出处理。

九、各单位要定期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十、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山东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大学放射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山东大学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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