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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教学实验室设置规定
发布时间:2007-06-01 17:39:00   作者:xlzx   来源:    点击:[]

山大资字[2001]07号

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为了适应创建一流大学的需要,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注重效益。

(二)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只设院、部集中管理的实验室,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公共课教学实验室。

(三)学校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二、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教学实验室必须有规定的教学实验工作量,必须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

(二)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三)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应在30万元以上。应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教学实验室生均实验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五)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教学实验室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一)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应由院、部根据学科发展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经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共同审核,报学校批准。筹建工作结束,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二)批准筹建实验室的同时,由院、部聘任(任命)实验室主任,报人事处备案。

(三)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院、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由资产管理处报人事处备案,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人事处提出调配意见。

(四)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四、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教学实验室有资格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账户,按教学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五、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院、部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教学实验室分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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