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
学校规章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实践教学 >> 学校规章制度 >> 正文
山东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13 09:40:00   作者:xlzx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是学校为引导教师从事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而设立的,研究内容涉及学科、专业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课程群、课程,以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管理、教学评价等。目的是提高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水平,培养教学成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了加强对教改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立项促教改,以教改出成果”的指导思想,教改项目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和教育建设项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教学研究项目,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实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每年申报一次,一般于秋季学期进行。国家、省(部)级教改项目的申请,视其具体要求而定,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

第五条 教改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为我校在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能够保证项目的实施。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且具有两年以上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者;

2.项目负责人应无未结题的教改项目,且每年只能申报一项。

3. 未能按计划完成上一期教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再申请新的教改项目。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送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各单位统一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务处。

第七条 项目申请应注重集成和应用已有成果,具有继承性、前瞻性、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具有使用和推广价值。申请人应在申请前充分做好调研和准备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在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需要和可行性,如本单位申请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的,应做好协调工作,做到突出重点,集成建设。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单位,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

第九条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长期项目可分阶段申报。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经申请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全校范围公示后,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最后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签发,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立项文件公布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执行计划书,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国家、省(部)级教改项目的立项评审,根据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进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教改项目经费由教务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按进度安排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相关资料、打印复印、调研、软件开发、成果印刷(不包括教材印刷)、购买耗材等。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未按计划完成研究进度者,将中止其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须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经审核合格,恢复经费使用,但后期经费减半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时,学校可视情况撤消或终止项目,停拨项目经费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教改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主管部门将采取适当形式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学校的有关检查。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终止项目实施并收回项目经费: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

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难以完成预期研究目标;

3.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4.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 教改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总结成果,并按期、按要求向教务处报送项目结项申请报告。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项项目的相关成果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决定项目是否结项。国家、省部级项目的结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通过验收且具有先进水平的项目,可优先申报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凡受益面大、效果显著、能反映我校特色并富有独创性的项目,学校将重点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改项目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主管本科教学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教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定期组织经验交流、检查和总结,做好对优秀教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学校将立项和执行情况纳入教学单位年终教学质量与管理奖励评价范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立项项目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07〕26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山东大学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实施办法   下一条:山东大学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关闭

Copyright© 山东大学工程训练中心版权所有 2017-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12550号山东大学兴隆山校区工程训练中心  邮编:250002
电话:0531-86358138   传真:0531-86358138   [网站管理]